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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复



2017-02-25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月14日,国务院批复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执行国家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获国务院批复

  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是呼包鄂榆城市群第一家综合保税区,更是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着眼把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打造成对外开放窗口迈出的坚实一步。综合保税区的批复设立,与该园区已获批的鄂尔多斯国际机场及航空口岸和正在建设的内陆港,构成鄂尔多斯乃至内蒙古对外开放的重要平台和前沿阵地。对于鄂尔多斯市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向型经济发展,实现资源型地区实体经济振兴、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对于内蒙古构建“北上南下、东进西出、内外联动、八面来风”对外开放新格局、提升开放层次,辐射带动蒙晋陕甘宁等西北地区发展、服务“一带一路”战略具有深远影响,也必将有力地促进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快速健康发展和地区“产城融合”、协同发展。

  综保区申建过程中,在市委、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作为综保区申建责任单位和主体园区,空港物流园区坚持“综保区申建项目先行、基础支撑、产业集聚”的原则,经过2016年历时9个多月的集中攻坚,最终获得国务院批复,同时加大外向型项目招商力度,引进奇瑞汽车、京东方、神东天隆、华泰汽车等13个外向型项目,其中签约入区项目8个,为综合保税区申建和下一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项目和产业支撑。(鄂尔多斯空港物流园区 郝建忠)

  以下为批复原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海关总署:

  你们关于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1.21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十三路、西至中央生态大道上行线、北至纬十六路。(具体以界址点坐标控制,详见附件)

  二、同意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充分发挥区位优势和政策优势,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保税服务等业务。

  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要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定程序履行具体用地报批手续,拟定综合保税区的开发实施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四、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管理。要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有关规定组织综合保税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验收合格后,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享受现行综合保税区相关税收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税收政策为:除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另有规定外,境外货物入区保税或免税;货物出区进入境内区外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退税;区内企业之间的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海关总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监管和服务工作,促进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健康发展。

  附件:鄂尔多斯综合保税区界址点坐标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7年2月14日

  相关链接:

  ①综合保税区是指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区、港口的功能于一身,可以发展国际中转、配送、采购、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等业务,是目前中国内地除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惠、功能最齐全的特殊功能区。②综合保税区申建成功后,将享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保税,对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实行备案制管理,对从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予以保税。出口退税,区外货物进入综合保税区的,按照货物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区内自由,综合保税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此外,还享有外汇管理、海关监管、进出口贸易及检验检疫等方面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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