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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监管“堵”不如“导”



2015-08-27   作者:冯帆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伴随着无人机在通航领域中日益普及,无人机的滥用和“黑飞”事件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在近期发生的天津爆炸事件中,无人机航拍获取了第一手灾情信息,为救灾提供了宝贵的参考资料,也让大家将焦点集中到无人机的用途和监管上。

  要发挥好无人机的作用,就必须用恰当的监管来引导。监管新兴的无人机,是航空监管面临的新课题。监管是监督管理,并非约束,而是需要一整套体系确保其持续发展。比如在无人机的生产销售环节,国家标准的制定就慢了半拍。从市场化的角度来说,无论是无人机的产品市场还是服务市场,都有较大的发展潜力。这些看得见的利好需要健全的管理体系及时予以保障。如果只是因为管理起来太麻烦而直接禁止,让无人机在灰色地带“盘旋”,会导致无人机的生产技术指标、使用过程是否规范等处于真空地带,只会带来更多的安全隐患。

  尽管目前我国将无人机划分在通航领域,要求无人机使用者具有飞行资格,并在使用前向有关部门提前申请航线,但在具体使用中,如在救灾抢险的紧急时刻,大型飞机调度时间相对较长,如果没有无人机进行合理补充,开展救援行动就会遇到障碍。无人机调度迅速、反应灵活的特点,使其在救援现场可以作为航拍、通信联络设施的中继站。但是如果使用不当,缺乏对无人机的统筹指导,就会影响到其他救援任务的执行,造成二次伤害。

  实际上,迅速制定监管标准并严格执行规定,几乎是每一个新兴产业发展的必然要求。1912年一战前夕,无线电波的广泛应用使民间电台纷纷出现,一时间民间的音乐、语言电波与军方的密码密电在空中相互干扰,空中秩序一度混乱不堪,政府颁布法律但收效不大。直到美国电话电报公司、西屋电气等4家公司成为主力,无线电波应用才演变成规范化的广播事业。因此,无人机的管理也可以参考当年的无线电管理,考虑将管理延伸至整个行业链条上,在生产和消费环节进行资质准入、牌照发放等管理,规定其应用领域和性能参数,在销售环节详细登记使用者信息、建立数据库,为可能的飞行事故责任倒查提供依据。

  空中秩序安全顺畅是今天民航监管必须面对的问题。笔者认为,我们需要提高对无人机的管理水平,不可止步于禁或罚,而要在不断解决问题、积累经验中逐渐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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