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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观察:承担责任是获取便利的前提



2015-07-16   作者:冯帆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期在大连周水子机场,几位同行老人因其中一位突发疾病无法成行,而团队行李托运又挂在他一人名下,导致花费很多周折才取到。机场工作人员曾要求他们将行李分开托运,但无奈旅客执意一起托运,最终还是机场为这个错误埋单。遭遇旅客无视民航规定实在是让航空公司头疼。这也让笔者想起残障人群遭拒载的新闻屡见报端,笔者也能够理解航空公司。毕竟面对特殊旅客,民航工作人员很难评判随同的监护人是否具备监护能力,特殊旅客的身体状态能否经得起飞行劳顿?

  尽管特殊人群和残障人士的出行是刚需,但面对未知的风险,航空公司总会选择保守的处理方式。一旦飞行中旅客身体状况出现问题,多数旅客都会不问青红皂白,把责任全部推给航空公司,遇到任何问题都期待航空公司单方面解决,这都是航空公司难以承受的结果。究其原因,票价成本直接影响到人们对服务质量的心理预期,相对于旅客对铁路部门的“宽容”,旅客在机票上面花费更多就希望航空公司承担更多责任。因此,这也不难理解为何民航对特殊人群异常谨慎。

  既然旅客有选择航空服务、航空公司的权利,那么这种选择就应该是双向的,出现问题,就不该由航空公司单方面承担责任,这对普通旅客也适用。购买了一张机票,实际上就是航空公司和旅客签订了一份交通运载的契约。旅客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例如飞行前严格遵守规定、尊重民航工作人员提醒,对自己和同伴的身体状况有客观的衡量,不勉强乘机出行,不要对危险提示置若罔闻、不要心存侥幸;在事情发生之后,如果遇到不可控因素,也请承担起作为旅客的主体责任,而不是明知在航空公司操作无任何问题,还把所有责任归咎于民航,索要天价赔偿。破坏契约的行为,打击的是服务提供方的积极性,长期来看还是会损失旅客自己的利益。既然要享受便利,就必须承担相应风险。在这个方面,只有所有旅客都能维护契约的严肃性,既不无视风险,又不盲目追责,才能保证真正的便利惠及各个人群。

  人性诉求应当建立在完善的规则上,对于残障人士而言,道义和爱心的帮助远不及严肃的权利义务所能给予的保障。在遇到问题之后能够能够严格履行契约承担责任,双方相互谅解、促使问题妥善解决。如此一来,航空公司提供服务才会减少顾虑,残障人士和特殊人群出行也就能享有更多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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