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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飞机、罢乘、袭胸地勤…航班延误纠纷不断



2013-08-14   作者:黄妍 者林茜  来源:《北京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据香港明报报道,福州大学教师在香港机场涉嫌“袭胸”女地勤。事发后,涉嫌非礼的教师否认控罪,保释候审,案件将于8月14日开审。

  该消息一发即受广泛关注,而以飞机延误为主的有关航空服务维权的话题再次引发讨论。

  长乐法院受理首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2012年9月,长乐法院受理了首起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据法官介绍,当时福州某大学的陈教授,买了一张从福州飞往合肥的机票,准备出省参加学术会议,然而,在候机时机场方面告知航班延误,之后又通知航班取消,致使陈教授在机场滞留了8个小时,贻误了赴会时间。

  陈教授认为,航空公司临时通知航班取消,造成了乘客长时间滞留,已构成了违法,遂将航空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而航空公司辩称,因为天气原因,航班被迫二次备降,最终才导致了该航班取消,具有不可抗力因素。

  案件受理后,长乐法院法官多次和双方当事人取得了联系,了解案件的前因后果,并组织航空公司的代表到陈教授家登门协商。经过调解,陈教授对于当天航班被取消的原因和过程表示了理解,他说希望今后航空公司要保护乘客的知情权,提高服务质量。而同时航空公司代表也表示,将努力维护乘客权益,进一步提高航空旅客运输服务质量。

  乘客知情权等被忽视致纠纷频发

  前段时间热传微博空姐拜“正点”,可以看出航班延误,已经成为国内航空服务的最大问题之一。此前在某网站的调查中,72.4%的乘客经历过晚点,而记者在微博搜索“飞机晚点”,发现相关“吐槽”信息超过三百万条。航班晚点频发,相关的纠纷也不断,甚至已经上升到动手的地步,“空怒族”随之诞生,乘客越来越觉得“不闹不赔”,于是发难机场人员、拦飞机、罢乘……

  为何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不断,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与乘客的“知情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未被重视不无关系。

  “在乘客购买机票之后,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福建大佳律师事务所颜世锦律师说,机票就是合同,在机票上约定了航班、时间和地点,航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航空公司应当给出充分的解释。

  而在《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中也有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承运人应迅速及时将航班延误或取消等信息通知旅客,做好解释工作。”

  然而对此不少乘客颇有微词,他们往往是在到达机场、或者是候机时才知道航班延误或取消,而航空公司给出的理由一般是天气、航空管制等,对于飞机具体要延误多久的问题,航空公司无法给出较为明确的答复,这让乘客觉得自己的等待变得不靠谱,并要为此蒙受很多无谓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然而,另有规定,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如天气等,航空公司是不负责赔偿,而有乘客指出,航空公司的理由大同小异,如何证明确实存在这些原因?结论是很难有证据。

  航班延误赔偿暂无法律明文规定

  福建万和律师事务所洪序耿律师说,目前航班延误的赔偿,只有国际惯例和一些民航总局的规定,暂无法律明文规定。

  在民航总局2004年出台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中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延误4小时以上、8小时以内,二是延误8小时以上,这两种情况,航空公司要对乘客进行经济补偿。

  颜世锦律师回忆到自己此前就曾领取过一次此类的经济补偿,当时由工作人员在乘客下机后现场发放现金,“虽然《意见》不属于法律,也不是部门规章,但是具有指导性意义。”但也有不少乘客对于《意见》中提到的“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颇为诟病。

  而对于航班延误险,中国平安保险和中国人保相关人士均坦言,办理此种类险的客户少之又少,同时,航班延误险的一般操作流程是,被保险人需要保留登机牌,在3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填写理赔申请表之后,提交保险单和个人身份证明,并出示航空公司出具的书面证明等,由于理赔时间较长,程序繁琐,很多乘客最终选择了放弃索赔。此外,有些保险中规定,因天气等不可抗力引发的延误,不在保障范围,让索赔又一次陷入尴尬。

  机场里的这些事你知道吗?

  尽管维权遇困局,但律师提醒乘客,莫让飞机晚点成为争端的导火索。而此外,在飞机场和搭乘飞机的过程中,还有很多事情值得注意。携带行李别存侥幸心理,小心面临处罚若旅客行李中带有违禁品,如果是由于不清楚有关规定的,机场公安将没收或扣留非法携带的物品;如是存有侥幸心理,企图蒙混过关者,根据具体情况,除没收、扣留物品外,还将面临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规定: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枪支、弹药、军械、警械;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违反本条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民航公安机关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没收或者扣留非法所携带的物品。飞行模式被视为未关机,或面临罚款现在几乎所有智能手机都有“飞行模式”,卖场店员向顾客推荐时称:“飞行模式”可在飞机上使用。而“飞行模式”也成为很多乘客不关机的理由,可据记者了解,目前国内的航空公司明令禁止乘客在飞行中使用包括带“飞行模式”在内的手机。厦门航空相关负责人表示,“飞行模式”是手机厂商自己的技术,并没有得到航空公司及中国民航局认可。目前没有证据证明“飞行模式”情况下,手机无线电波就不会干扰飞机航行,因此不建议乘机时使用包括“飞行模式”的手机。东方航空相关负责人也表示,开启“飞行模式”即被视为未关机,或面临罚款。

  飞行过程中,乘客发生以下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动用、触碰航空器上的安全设备和安全标志;(二)违反本条例第90条规定,在航空器内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三)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航空器内吸烟;(四)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指挥,擅自调换座位,影响航空器载重平衡或妨碍应急出口功能,或者在条件不适宜入座应急出口附近位置时,拒绝机组成员为其调换座位;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以及飞行颠簸过程中,擅自离开座位或开启行李架;(五)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告,在航空器内擅自饮用酒精饮料,或者醉酒后不听从航空器机组成员的劝阻强行登机;(六)强行将不符合尺寸及重量要求的行李带入航空器客舱内,或者不听从机组的劝告强行在航空器客舱内放置行李,可能导致影响紧急情况下人员撤离的;(七)将禁止带入航空器客舱的物体带入航空器客舱;(八)在紧急情况下,不听从机组成员的指挥,造成秩序混乱或影响航空器的载重平衡的;(九)因为身体条件的限制不宜乘坐航空器而强行登机,或者因身体条件的限制需要有他人或专业人员陪护,不符合陪护要求而强行登机的;(十)其他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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