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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不要让"小短信"继续取消"大航班"



2014-03-20   作者:崔炯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海涅说:“生命不可能从谎言中开出灿烂的鲜花。”谎言变化多端,其中的短信诈骗早已经不是新闻,但为什么骗子们还敢明目张胆大行其道,导致无辜的消费者继续受到侵害。骗子们绞尽脑汁想通过“总有人被骗”的概率论中捞一笔,诈骗的内容从亲人被绑架到买彩电被中奖,现在又把目光瞄准了民航:航班被取消。

  在旅客购买飞机票成功后,会收到航空公司的信息,当航班出现变动,如长时间延误或者取消时,航空公司也会发信息提醒旅客。骗子看到这里灵机一动,伪装的本性一下子被激发出来,装成航空客服发送虚假航班取消短信,不懂行的旅客一不注意就把机票钱打给了骗子的账号。

  我们产生了一连串的疑问,为什么骗子能够全面地准确获取到我们的购票信息?是机票销售系统被骗子攻破而非法获取了信息,还是航空公司无意泄露了旅客身份?亦或是骗子具有某种畅通的渠道获取同步资源?

  事情已经发生,而且正在不断地重演。旅客不仅遭受着经济上的损失,更是耽搁了重要的行程,后续的其他影响就难以预计。这还加剧了旅客对航空公司之间的不良情绪,旅客会主观臆断:“你们就是和骗子一伙的!”这一矛盾的星星之火不断瓦解着航空公司和旅客之间受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

  骗子践踏的是道德的底线,也是钻了法律的空子。遗憾的是,目前,法律法规体系中,《刑法》中适用诈骗罪予以制裁的规定,全国人大《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短信诈骗行为的规范松散、凌乱,客观上稀释了职能部门对短信诈骗的管辖权限,造成案件管辖责任不明,难以有效遏制案件高发。航班取消诈骗短信案件由于涉及更多的第三方当事人,更是难以明确到底应该追究机票代理商、航空公司、机票销售系统,还是提供短信服务的电信公司的责任。

  这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是在网络服务产生初期制定的,没有预计到短信诈骗这类新型犯罪的特点。可是找理由显然不能把旅客被骗走的钱追讨回来。独虎好擒,众怒难犯。消费者不希望自己像那句广告词解说的一样:“快来吧,下一个就是您”,人民需要的是具有操作性的体系化解决方案。“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国可以借鉴韩国、日本等具有采取法律手段规制短信服务典范性的国家经验,施行以“立法手段和技术手段并行”的模式,规定短信侵权中的电信服务商责任承担制度,以此形成有效的预防体系和纠察方式,从而切断采用短信方式诈骗者的后路。

  法律法规完善健全尚需时日,所以当务之急是,提高自身对诈骗短信的警惕。倘若您是一位飞行达人,常年乘坐飞机出差旅客,那么应当记住所乘坐航空公司的客服联系方式,出行前在其网站查询您所乘坐航班的动态,这不但能让您有足够的时间安排行程,最重要的是,让骗子们死了忽悠您的那颗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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