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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废止



2021-01-26   作者:潘瑾瑜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近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清理与现行开放政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不相符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号,以下简称“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正式废止。此次废止对于民航扩大对外开放,构建强大国内民航市场,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明确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2020年6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版外资负面清单”)中,涉及民航领域主要有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和民用机场。

  110号令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对于外商投资民航业范围、投资方式、投资比例、经营活动、审批程序等作出规定,并于2005年~2017年陆续发布施行了6项补充规定。110号令及其6个补充规定废止后,民航领域外资准入将根据2020版外资负面清单及后续修订执行。对港澳台、国际协定以及自贸试验区等有更优惠开放措施的,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适用更优惠措施。

  此次废止110号令及其补充规定,标志着民航外资政策管理方式由正面清单模式转向负面清单模式,将有利于在民航外商投资方面进一步实现相关政策透明、扩大开放、平等内外资市场待遇、简化管理程序等。废止110号令后,民航业的自主开放已经大大超越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多边框架下的开放承诺,在世界范围内也属于较高开放水平。(《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潘瑾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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