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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这家航司已破产 缺乏清债能力



2021-08-10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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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简称“友和道通航空”,是友和道通集团旗下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08年,总部设在武汉,2010年底通过中国民用航空局审定,2011年1月正式获得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发的《运行许可证》。现拥有13架大中型全货机(其中3架B747-200,7架A300-600,以及租赁3架B747-400飞机)。

  友和道通航空主营基地设在武汉天河国际机场,同时在深圳、昆明、天津等地设有运营基地,主营业务包括:国际、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为全球客户提供综合性物流解决方案和运输配送服务。主要承运生产商品牌包括华为、小米、传音、富士康、中兴、OPPO、VIVO、HP、DELL、联想等;客户包括DHL、SCHENKER、KN、DIMERCO、AGILITY、CEVA、NIPPON、PANALPINA、中外运等知名企业。

  友和道通航空以武汉、昆明、深圳为枢纽,先后开通至卢森堡,比利时列日,印度德里、孟买、金奈、班加罗尔,孟加拉国达卡,越南河内,尼泊尔加德满都,马来西亚吉隆坡,日本大阪等数十条国际航线。同时承运过国内至阿斯塔纳、阿拉木图、比什凯克、斐济、阿什哈巴德、卡拉奇、迪拜、津巴布韦等数十条包机航线,积累了丰富的货机运行和保障经验。

  为满足友和道通集团所属物流和快递板块旺盛的航空货运需求,友和道通航空将持续扩充运力,在巩固现有“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和新兴市场航线的基础上,还将开通至南北美洲、非洲及欧洲其他地区的货运航线,从而进一步扩大全球航线网络布局。

  友和道通航空遵循“服务世界,传递无限”的企业愿景,以成为“国际一流的航空货运公司”为发展目标,努力成为立足中国、服务世界的航空货运企业。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6破申3号

  申请人:王伟,男,198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莎,湖北海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城光宝路 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79498L。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琪,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667277632XH。

  法定代表人:张煊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均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并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作出(2020)鄂0116执2623号、3206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以上两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依法通知了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颁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案件工作会议纪要》第35条规定,采取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由关联企业中的核心控制企业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包括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在内的10家公司均属友和道通集团旗下的核心关联企业,其中核心控制企业为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2月2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裁定受理了深圳市友和道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友和道通控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友和道通集团旗下的10家公司已向核心控制企业所在地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2021年6月18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了友和道通集团实质合并破产清算听证会,目前尚未作出实质合并受理裁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应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及挽救可能,破产清算将严重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重整价值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飞机、飞行员、牌照、航权、土地等。但飞机系融资租赁,无所有权,航空货运牌照、航权系特许经营和特有资质类资产,若进行破产清算,无法变现,只有通过破产重整,保留公司核心资质和特许经营许可才能发挥公司最大价值,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同意申请人提出的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于2021年7月9日依法进行了听证审查。申请人王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莎、申请人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剑武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14日,注册地武汉市黄陂区天河街机场路,注册资本为6500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2028年4月14日。经营范围:国际、国内航空货邮运输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航空公司间的代理业务;五金交电、金属材料、电气机械及器材、普通机械及配件、电子产品和通信设备、民用航空器及航空器材进出口业务。

  王伟与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劳动报酬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王伟向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已取得生效仲裁调解书。该调解书确认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应于2020年8月31日前向王伟支付工资72000元。

  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与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并已取得生效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应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修理费696509.32元及违约金。

  因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义务,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先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执行案件128件,申请执行标的额18451612.42元。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现租赁周大福珠宝文化产业园(武汉)有限公司位于武汉市黄陂区临空产业园临空北路A5栋4单元二楼办公,其名下无房产登记,其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其名下土地使用权面积10541.74平方米,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在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账面价值为1265.0088万元,自2019年11月19日起已被多家法院21次轮候查封。因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车辆、土地无法处置,其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经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对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对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所负债务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故依法应认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使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无法清偿对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故依法应认定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异议不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王伟、广州航新电子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友和道通航空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郑建华

  审 判 员 刘建东

  审 判 员 王国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 官助 理 余雅晨

  书 记 员 董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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