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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明确界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认定标准



2013-10-09   作者:  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国际空港信息网2013年10月9日消息:2013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界定了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入罪门槛和量刑标准,通过立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较强的威慑作用。该部司法解释已经于2013年9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国内多次发生编造恐怖信息威胁民航安全的事件,其中今年5月15日至18日短短四天时间里,全国就连续发生6起事件,造成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共22架次航班返航、备降或者延误起飞,给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业和广大旅客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了航空安全。对此,为明确相关标准,通过立法对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起到真正的威慑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并正式公布了《解释》。

  根据我国《刑法》第291条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次《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定罪量刑的标准,细化了虚假恐怖信息的概念,明确了三个档次,即“入罪的档次、从重处罚的档次和五年以上判处刑罚的档次”,加大了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得法规具有了较大的实操性。

  从具体内容上,《解释》一是细化了虚假恐怖信息的定义和范围,明确“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二是列举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情形。三是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致使航班备降或返航;或者致使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中断运行的;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元以上的;四是界定了应当加重处罚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为:造成3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造成县级以上区域范围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妨碍国家重大活动进行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因此,根据以上《解释》的规定,散布、捏造、传播爆炸等恐怖信息,造成了航班延迟起飞、重新安检的,将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量刑;如果造成航班返航或者备降的,应在五年法定刑以下从重处罚;造成50万元以上的经济损失的,则将加重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条明确了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危害航空安全的具体情形,对于司法机关和执法机构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也为民航安全保障提供了法律依据。

  《解释》加大了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国家通过立法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保障的决心。同时,《解释》的出台和广泛宣传,将教育和引导社会公众认识到违法行为的界限和严重后果,从而起到教育和威慑作用,为维护航空安全奠定法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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