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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管理办法前置审批条款引行业争议



2016-01-07   作者: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5年12月31日,民航局就其制定的《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开展通用航空经营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公开法征求意见。并计划于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业内分析人士认为,随着无人机行业相关法律框架的明晰,行业也有望迎来健康、良性的快续发展。

  不过,《暂行办法》关于“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以及“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等前置条款,在行业内产生较大争议。

  全球鹰(深圳)无人机公司总裁余景兵认为,该办法操作性不强,农民用无人机打农药都要办证且报批,难以理解。

  目前,余景兵等上百家无人机企业,正联名建议民航局取消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条件不利操作

  2003年颁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办法》延用了这一规定。

  根据《办法》,使用无人机经营活动,需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两架的无人机,该无人机应当在中国登记、取得适航证。

  另外,使用无人机人员,需要有与所使用无人机(7KG 以下及植保无人机除外)相适应的相应执照或训练合格证。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的,应取得民用航空器无线电台执照或相应许可。

  对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学通用航空产业研究中心主任高远洋认为,出台无人机管理办法有很大的积极意义,因为毕竟有了管理政策。

  但是他也指出,要考虑无人机的特殊特点,不能完全按通用航空管理办法来操作。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目前企业的异议,主要集中在办经营许可证方面。

  《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而现实的情况是,很多无人机属个人所有,比如做农业植保的农业合作社及农民,如按《办法》规定,取得经营许可后方能到工商注册登记,操作上有很大难度。

  余景兵等人认为,《轻小民用无人机系统运行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出台,内容也没有对运营人及个人进行运行审定环节。“对于新事物要有不同的有利于产业发展的措施,管是为了有序,有序才能快速发展。”他说。

  实施细则待明确

  当前无人机广泛用于摄影、农药喷洒和航空摄影等领域。但一直以来,没有明晰的法律加以管理。

  中国工程院院士、农业航空专家罗锡文认为,无人机出台管理办法是有必要的,可以有规可依,有法可循,但《办法》最好不要影响农业作业的执行。

  “具体还需要等实施细则出来。”他说。

  根据了解,无人机实施农药喷洒,不仅仅节约人力、物力,而且比人工施药的效果要好。目前在全国还没大规模使用,但未来前景广阔。

  将来如果使用无人机的农民都需要去办航空经营证,每次都要对农药喷洒报批,将是极其麻烦的事情。

  中国民航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晓津认为,《办法》考虑到机器的适航证以及人的因素等多个安全因素,很有必要。但是如果使用无人机的程序仍太繁琐,对用户可能不太方便。

  “最好不要管得太严,否则可能会影响产业的成长。”他说。

  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即便临时通用航空飞行,也需要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空域的申请。这包括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方法、时间、活动性质等。但是到哪里申报,找谁申报,迄今没有公开的信息。而如果一旦飞行,都属违法行为。多名专家认为,无人机的管理需要有专门的部门构建一个渠道。

  余景兵等人则建议,暂缓2016年2月1日执行该办法,在深入无人机企业,深入基层应用单位调研,充分讨论后再谨慎出台相关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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