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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拟规定天气原因延误旅客食宿费用自理



2014-05-27   作者:闫欣雨  来源:《新京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昨天,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草案预计将于今年10月30日起施行。

  据了解,以前关于航班正常的管理规定是分布在《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各部门规定及一些红头文件中,这一新规将以前零散的规定系统化上升为部门规章。此外,该新规也适用于对港澳台地区及外国航空公司的管理。

  因天气原因延误食宿费用旅客自理

  昨天发布的草案专门对航班延误的旅客服务做了详细规定。

  在客票的处置上,草案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意愿,不受客票限制条件的影响,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

  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规定了三种情况,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停机坪延误2小时以上提供水和食品

  近年来,飞机关闭舱门后旅客长时间等待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一时间段内,机上服务不能正常开展,旅客苦不堪言。

  在这次发布的草案中,明确了对停机坪延误的处置办法。草案规定,在此停机坪延误期间,航空公司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空公司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

  停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航空公司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停机坪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的,航空公司应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经空管部门同意后,将飞机返回停机位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此外,在经济补偿方面,航空公司应制定并对社会公布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方案,方案中应明确是否对航班延误进行补偿、补偿的范围、条件、标准等内容。

  目前,各航空公司普遍按2004年前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航班延误补偿。该《指导意见》明确了4小时至8小时、8小时以上两个时间段的具体补偿意见,补偿方式可通过现金、购票折扣或返还里程等方式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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