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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3月1日起施行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



2014-02-13   作者:张愉  来源:中国江西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2月12日记者获悉,《江西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这是江西首部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政府规章。

  大量旅客滞留时快速安全疏散

  《办法》规定,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共同为旅客和货主提供服务,及时通告相关信息;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和货主提供餐饮、住宿等服务,给予经济补偿。因延误或者取消航班,造成大量旅客滞留机场等情况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报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场旅客滞留情况,组织有关部门调集运能,快速、安全地疏散旅客。

  航班发生延误时,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驻场单位不按照有关规定和服务承诺为旅客、货主提供相应服务的,由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人员不得任意抬高物价

  按照《办法》,机场区域的零售、餐饮、航空地面服务等经营性业务,机场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有偿转让经营权。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签订协议,明确其服务标准、收费水平、安全规范和责任等事项。取得经营权的单位、个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工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得任意抬高物价,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机场管理机构组织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应当符合服务规范的要求,保证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

  公布投诉方式限期回复投诉

  《办法》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管理的公共设施的维护,由于机场管理原因,造成旅客、货主以及驻场单位损失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赔偿。

  机场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驻场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接受投诉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旅客、货主的投诉及时予以答复,难以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出租车不得拒载按规定打表

  按照《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客运服务规范,携带客运资格证件营运;在规定的区域停靠、候客、载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在机场区域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禁止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运输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禁止无正当理由将乘客或者货物移交他人运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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