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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方案发布 多举措利好民航



2013-09-29   作者:许晓泓  来源:中国民航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9月27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亮相中国政府网。在其后公开发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多次提及民航业,上海浦东机场乃至国内民航业将从自贸区建设中获益。

  《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指出,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试验区的主要任务是按照先行先试、风险可控、分步推进、逐步完善的方式,把扩大开放与体制改革相结合、把培育功能与政策创新相结合,形成与国际投资、贸易通行规则相衔接的基本制度框架。其涵盖的4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一为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因而《方案》多次提及民航发展。

  在扩大投资领域开放方面,《方案》选择金融服务、航运服务、商贸服务、专业服务、文化服务以及社会服务领域扩大开放,其中在金融服务领域的开放就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在专业服务领域的开放包括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在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上,《方案》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设立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按照国际标准采信其检测结果。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同时特别提及要积极发挥外高桥港、洋山深水港、浦东空港国际枢纽港的联动作用,探索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运作模式,以及支持上海浦东机场增加国际中转货运航班。

  而对于民航业的另一大利好出现在《方案》的“探索与试验区相配套的税收政策”上,其提出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相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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