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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首判肇事者赔偿航空公司近30万元



2013-09-14   作者:潘从武  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记者今日获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备降案件作出民事判决,依法判处王某赔偿航空公司经济损失28.8万余元。

  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因与他人感情纠纷產生报复心理,以他人名义向乌鲁木齐机场派出所谎报南航乌鲁木齐飞往北京的CZ680航班有危险,致使该航班备降兰州中川机场。随后,警方对航班上所有乘客和随机物品再次安检,未发现异常。当日,王某在伊寧被抓获。2012年12月,王某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据了解,民航在接到威胁恐怖信息后,通常都是以“宁可信其有”来处理,要採取迅速备降或返航、快速疏散乘客、清舱检查、对乘客和行李货物进行二次安检等措施。这一系列过程要涉及航油消耗、备降飞行成本、飞机租金、旅客餐饮等10余项费用,严重干扰了航班正常运营和社会秩序,同时也给航空公司带来了较大经济损失。一位民航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上述损失只是直接损失,还不包括对社会公眾造成心理恐慌、飞机维护、延误航班再次排队时间等间接损失。

  按照刑法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应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门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达15年。此外,航空公司还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提起民事诉讼,追究虚假恐怖信息编造者及传播者的民事责任,要求其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

  “真的很后悔,实在是没想到造成了这麼严重的后果。”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时冲动,没有料到恐吓电话对航班的严重影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局面,并告诫人们千万不要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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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5月15日,深圳航空公司向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报案,称接到炸弹恐怖威胁电话。同日,3家航空公司的5个飞往深圳的航班因恐怖信息被迫返航、迫降或延迟起飞。

  检察机关认為,被告人王某亮故意编造爆炸威胁恐怖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并造成了严重后果,建议法院对王某亮判处8年至12年有期徒刑。

  说“法” 遏制“诈弹”案件须严刑重罚

  今年5月15日、5月17日,国内16个航班民航遭遇“诈弹”威胁。中国民用航空局5月18日在官网指出,犯罪嫌疑人除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外,相关航空公司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提起民事赔偿要求。北京市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提出,对此类犯罪嫌疑人按照刑法处罚后,航空公司应当附带提请民事赔偿,要求肇事者承担因返航、航班延误造成的经济损失,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有助於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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