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空港聚焦 > 焦点 >> 正文

我国有望建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



2014-05-05   作者:孟进  来源:《中国民航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仲裁前保全和裁决后的执行一直是困扰诉诸仲裁的企业的难题,而这一难题可望在上海得到解决。记者了解到,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仲裁案件司法审查和执行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4日发布并正式实行。

  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首部自贸区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相配合,中国(上海)自贸区的仲裁将与国际接轨。

  中国航协法律委员会主任、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郭俊秀告诉记者,《自贸区仲裁规则》参考借鉴了国际上主要的仲裁制度,引入了若干国际先进仲裁制度,如突破仲裁员名册制、友好仲裁、非协议当事人加入仲裁制度等,使得《自贸区仲裁规则》基本与国际规则接轨,引起了国内外企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上海是目前世界上唯一既是国际航空运输中心,又将成为国际航空制造业中心的城市,航空产业链非常完整,航空市场各种要素齐备,具备了很好的硬件,借助上海自贸区与国际接轨的良好法治环境,完全具备发展成为国际航空商业争议解决中心的条件。中国航空运输协会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已定于5月21日,在上海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举行国际航空仲裁研讨会,探讨在上海建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如何利用自贸区仲裁规则的开放性做好机构仲裁与行业仲裁、临时仲裁的衔接,将国际航空仲裁引入中国。其基础就是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了与国际接轨的《自贸区仲裁规则》。但是,这些先进的仲裁制度能否得到执行,特别是在我国《仲裁法》尚未修订的情况下,这些制度如何执行,也是我们企业非常关心的问题。

  郭俊秀说,保全以及仲裁后的执行一直是困扰诉诸仲裁企业的难题,《若干意见》正是通过司法途径确保解决上述难题,使企业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根据《若干意见》,在申请仲裁保全的立案审查时,当事人提出仲裁前或仲裁程序中保全申请的,应当立即受理。情况紧急、符合法律规定保全条件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移交执行;在保全措施的执行方面,保全裁定作出后,一般应当在48小时内启动保全工作。

  据了解,本次《若干意见》由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共二十条,内容涵盖“成立专项审判组织,努力提供专业权威的司法服务”;“完善内部工作流程,全力打造高效便捷的诉讼环境”以及“对接仲裁程序创新,充分发挥支持监督的职能作用”等各方面。《若干意见》的出台将不仅有利于促进商事仲裁制度创新、完善自贸区法治环境,还有利于上海法院接轨国际惯例,也为在自贸区设立国际航空仲裁机构奠定了良好基础。

责编:admin

  免责声明:

  凡本站及其子站注明“国际空港信息网”的稿件,其版权属于国际空港信息网及其子站所有。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国际空港信息网”。其他均转载、编译或摘编自其它媒体,转载、编译或摘编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文章内容仅供参考,新闻纠错 airportsnews@126.com

 
  • 政策
  • 焦点
  • 人物
  • 航企
  • 建设
  • 商务
 
 

关于我们 | 法律声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国际空港信息网版权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www.iaio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27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