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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被索赔并非公司无理取闹



2015-08-22   作者:程传波  来源:荆楚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2014年7月,任义勇向他的“东家”南方航空(以下简称“南航”)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不肯放人,随后引发系列官司:任义勇和南航都不服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分别提起诉讼。今年3月,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判决确认任义勇与南航解除劳动合同,但任义勇要赔偿南航培训费用31万余元。这一数额低于南航提出的70万元,南航随后上诉。19日,该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8月20日《羊城晚报》)

  近几年,飞行员要求辞职而被航空公司高额索赔的新闻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引起坊间热议。有人认为航空公司罔顾劳动者辞职的合法权利,索取天价赔偿款的行为是在无理取闹。殊不知,由于飞行员职业的特殊性质,航空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辞职的飞行员索取赔偿,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站得住脚的。

  飞机出行如今已经成为不少人的选择,数据表明每天数以百万计的人乘坐飞机,而安全出行是航空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每位乘客的殷切希望。经验丰富的飞行员或机长显然更加有利于应对复杂的突发事件,这是航空公司对乘坐生命安全的责任,而飞行经验丰富的飞行员俨然成为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成为各航空公司极力招揽的对象。因此,辞职飞行员被所在航空公司拼命挽留也是意料之中的事情了。于情来说,航空公司没有问题。

  在我国,飞行员的辞职有着严格的规定。为保障飞行员队伍的稳定性,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与中国民航飞行员协会签订了《航空公司飞行员有序流动公约》,规定航空公司的飞行员流动是受限的,每年需控制在该公司飞行员比例1%内来流动,而非自由流动。而且,《关于规范飞行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也要求,航空公司要招用其他航空公司飞行员,不仅要多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还需要按规定向原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于理来说,航空公司有理有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任义勇与南航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合同中对服务期并未作出特别的约定或说明,在任期内申请辞职并解除劳动关系应该视为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合同,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辞职的飞行员应该承担航空公司培训等费用损失的赔偿责任。于法,航空公司也是有依据的。

  飞行员辞职被索赔之所以总是引起人们的关注,主要就在于其赔偿金额巨大,令不少人感到唏嘘。但飞行员作为特殊的劳动群体,肩负着公共安全的使命,享受着高薪福利的待遇,自然也要履行属于自己的义务,做到合情合理合法地协调解决辞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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