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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妈妈”乘机需出示可乘机证明



2013-08-12   作者:朱思平  来源:中国民航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8月8日早晨,准妈妈祝女士来到珠海机场,计划搭乘上午CZ3767航班飞往贵阳。由于祝女士不能提供医院出具的可乘机证明书被航空公司婉拒乘机。像祝女士这样的遭遇,仅7月份就发生了20多起。

  航空公司婉拒孕妇乘机是从保障“准妈妈”们的生命安全考虑的。据珠海机场医疗急救站医生解释,因为飞机在空中可能遇到气流的变化而产生颠簸,尤其起降过程中,气流颠簸尤为剧烈,对正常人一般无碍,但对于孕妇来说却相当危险。另外,飞机客舱是一个氧气和气压相对稀薄的密封空间,孕妇可能产生不适症状,尤其对健康状况不稳定的孕妇来说更加危险。因此,民航规定怀孕满36周或身体状况不佳的孕妇不能乘机,孕妇乘机需出示医生开具的可乘机证明。

  而祝女士正是属于“怀孕满36周范畴”而被婉拒的。据介绍,当工作人员向其索要医院诊断开具的可乘机证明书时,祝女士全然不知孕妇乘机还需要医院证明。为了慎重起见,工作人员立刻引导祝女士到机场医疗急救站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其已经怀孕36周多4天了。由于孕期超过了民航有关规定,考虑到祝女士人身安全,工作人员婉拒了祝女士的乘机要求。祝女士无奈只能退票,取消行程。

  对此,南航温馨提醒,准妈妈请谨记以下乘机小常识:

  1、怀孕32周或不足32周的孕妇乘机,除医生诊断不适宜乘机者外,可按一般旅客运输。

  2、怀孕超过32周的孕妇乘机,应提供包括旅客姓名,年龄,怀孕时期(注明预产期),旅行的航程和日期,是否适宜乘机,在机上是否需要提供其他特殊照料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

  3、证明书应在旅客乘机前72小时填开,并有医院盖章和该院医生签字方能生效。

  4、怀孕超过36周的孕妇,不予接受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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