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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旅客误机未赶上国际航班 旅行社起诉索赔误机费



2016-04-05   作者:都一鸣  来源:西部商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世界这么大,我想去看看!近年来,出国旅游不再是奢望。但魏某却摊上了事:他从某旅行社订购了往返联程机票,然而因其中途误机,未及时赶上国际航班,只能另购其他航班飞往国外。事后,旅行社将魏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承担误机费等。3月31日,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该案判决:由于魏某的原因导致误机,故过错责任应由其承担;旅行社没有代理订购国际机票资质,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旅客误机旅行社起诉索赔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魏某带其女儿出国从兰州去悉尼。2015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由原告白银市某旅行社给被告代理订购两张2015年8月6日兰州—重庆—悉尼和2015年8月18日悉尼—重庆—兰州的往返联程机票。协议达成后,原告按双方约定给被告订购了两张往返联程机票,并向被告告知登机前的必要注意事项。2015年8月6日,由于被告中途误机,未及时赶上重庆—悉尼的航班。经双方电话协商,原告进行退票后,又重新给被告订购了2015年8月7日重庆至香港航班、香港至悉尼航班。2015年8月7日由于香港航空管制造成重庆—香港的飞机延误,致使被告在飞抵香港后不能正常办理香港—悉尼航班的登机手续。经原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又再次重新订购了次日9时香港—悉尼的机票。至此,被告父女二人到达目的地悉尼。后被告要求原告退订返程机票,被告自行购票返回。另查明,原告白银市某旅行社没有代理订购国际机票的资质。

  法院判决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法律责任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违约,但因其没有代理订购国际机票的资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被告未按双方约定支付购票款及退票、误机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已支付机票款,退票、误机费,产生订票代理费,共计44024元。被告已经支付22300元,剩余21724元,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原告承担20%即4344.8元,被告承担80%即17379.2元为宜。因此,法院作出了被告魏某给付原告白银市某旅行社代订机票款、退票误机损失、订票代理费共计17379.2元;驳回原被告双方其他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魏某不服遂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是被上诉人订购机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二是被上诉人订购的机票是否属于双方协商一致所订购的机票种类,即是否符合合同目的。本案中,因双方之前有过服务业务往来,故未签订书面服务合同。根据短信内容等证据显示,被上诉人在订购机票前都会与上诉人协商,经上诉人同意并汇来钱款后,才订购机票,故被上诉人的行为是经过上诉人的同意并认可的,服务合同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是口头约定,不能明确说明上诉人要求订购的是何种机票,被上诉人通过短信方式告知上诉人从兰州到悉尼的航班的多种方案,并经上诉人同意后方订购机票,由于上诉人的原因导致误机,该过错责任应由上诉人承担。因被上诉人没有代理订购国际机票的资质,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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