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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辞职怎么就这么难



2015-12-22   作者:张起淮  来源:停机坪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刘阳,原是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一名机长。青春和梦想都奉献给了南航,一飞就是7年。

  2014年7月7日,刘阳向南航吉林分公司提出辞职,但南航拒绝了刘阳的辞职申请。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刘阳在2015年9月9日拿到了终审判决。虽然生效判决书写明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为南航迟迟不依法转移档案,刘阳至今仍没能离开南航,无法入职新公司。

  12月10日开始,身着制服的刘阳连续一周在南航总部门前举牌静站,表达着自己找领导谈谈的想法,以及请南航尊重法律的愿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赋予了劳动者依法辞职的权利。《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明确了“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同样是劳动者,为何飞行员的辞职申请频频遭拒,辞职之路走得如此坎坷和艰辛,到底是谁动了飞行员的辞职权。

  辞职难是民航业顽疾飞行员辞职难,并非民航业的新鲜事,这个现象已经存在了许多年,是业内众所周知的一个老大难的问题。飞行员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之所以难,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行业内部的问题。

  人才短缺导致辞职难

  目前中国民航局持续批准成立新的航空公司,而法律法规以及民航规章对新成立的航空公司的飞机数量和人机配比有着严格的规定,一个新公司不能少于3架飞机,每架飞机不能少于15个飞行员,这必然带动了新航空公司对飞行员的极度渴望。新公司或者是从飞行学院招收,或者是招录从其他航空公司辞职的飞行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这便造就了飞行员的流动。

  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涉嫌违法

  飞行员的养成需要一定的时间,成熟飞行员一般需要几年的飞行时间才能升任机长。而新公司不断成立,原先已经存在的航空公司自然没有退出市场,供需关系的不平衡导致了新公司奋力挖人、老东家死死不放的局面。虽然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部分航空公司不配合,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拒不转移飞行员档案的情况。刘阳举牌静站的方式虽并不值得赞同,我也坚决反对任何人以站街、打横幅等形式表达诉求,但是为何拿着生效判决书的刘阳需要为了与领导谈谈,为了判决书的履行而在公司门前举牌静站,值得反思。不得不说航空公司对此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航空公司拒绝沟通和对话,不尊重飞行员的合法权益,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拒绝履行生效判决往往是导致飞行员不得已采取举牌静站等方式表达诉求的根源所在。

  违法主张高额培训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在航空公司为飞行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支付专项培训费用,并与飞行员签订培训协议约定了服务期的情况下,飞行员如果违反服务期约定,航空公司可以主张的赔偿也仅限于违约金,并不包括培训费。而且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但航空公司往往既主张培训费,又主张违约金,希望通过违法主张高额培训费,来增加飞行员辞职的难度。

  在我国,目前每年大约有100到200名飞行员依法行使辞职权后,因为航空公司“卡”、“挂”等做法而无法顺利离开,导致很多成熟飞行员不能参加飞行工作,对人才和资源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也不利于飞行队伍的稳定和民航安全的保障。民航主管部门和各航空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人才流动的市场规律,依法保障飞行员的辞职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实现飞行员的有序流动,与飞行员共创双赢的局面,才能更好的推进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

  本文为转自蓝鹏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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