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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航收取选座费被疑变相涨价 是否合法引争议



2014-06-18   作者:戴蕾蕾  来源:《法治周末》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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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航收“选座费”引合法性争议国航收“选座费”引合法性争议

  国航在部分国际航线试行收取“选座费”的行为引发了包括消费者和航空业界的争议。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这种行为属于变相涨价还是属于纯粹的市场行为;二是收取“选座费”的做法是否合法

  此前一度暂停的国航选座付费计划在一片争议声中悄然重启。

  国航宣传部的相关人士向法治周末记者证实,选座付费计划还在推行当中。

  “现在是试运行,看看实行的效果如何。未来还没有具体计划。国航推出的选座付费计划的座位区域包括靠窗和过道的位置,(推出付费选座的)国际航线时间长,此类座位更容易受到旅客青睐。”该人士表示。

  国航最早于5月底推出选座付费计划,该计划公布后,立刻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该计划曾一度暂停。但6月5日,国航的公告显示其又恢复了该计划。

  法治周末记者在国航官网上的公告栏中查到,需要支付“选座费”的国航航线有6条,涉及北京往返休斯敦、旧金山、洛杉矶、法兰克福、巴黎、伦敦的航线,旅客要提前锁定靠窗或过道的位置,需要支付100元的服务费用。

  按照业内人士的说法,欧美航线是国航的优势航线,不仅是北京旅客赴欧美的重要选择,也吸引了周边地区的旅客。根据国航网站发布的服务公告信息,国航正是在这些优势航线上推出经济舱座位预订付费产品。

  此前,选座服务是免费的。通常情况下,座位选择是先到先得,提早办理登机牌、或者提前进行网上值机的旅客,就可以选到相对较好的座位。

  中国航空法律服务中心律师张起淮向法治周末记者指出,国航此次仓促出台的选座付费计划,有“变相提价”之嫌。

  而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副教授许凌洁则告诉法治周末记者,她认为付费选座是一种市场选择行为,从企业行为来看,是航空公司为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而提供的细分服务。

  “变相提价”还是市场行为

  “选座费”始于廉价航空公司,这是在保证票价低廉的前提下,为满足旅客的额外需求而收取的费用。

  春秋航空作为国内运营成功的廉价航空公司,其在每一条航线上都实施付费选座模式。实际上,廉价航空提供的包括行李、餐食等各项服务都采取收费模式。

  然而,传统航空公司并不走廉价路线,在票价基础上加收“选座费”就引发争议。

  很多网友认为国航此举意味着其开始“变相提价”。一些旅客认为,作为传统航空公司,票价当中已经包含了相应的餐食、行李托运以及选座服务。如果“选座费”成立的话,那么航空公司每推出一项特别服务都可以额外收取费用。

  张起淮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并在市场竞争中获取合法利润”,而一架飞机整机运营的成本是可以精确计算的,提前选座位多以旅客通过全自助的方式完成,几乎没有给航空公司增加任何人工成本,如果向选座的旅客收取“选座费”,那么便相当于航空公司在已经考虑了成本、利润等因素之后还让选座的旅客多交钱,即从他们身上谋取了合理利润以外的更多经济利益,这是整机的“变相涨价”。

  张起淮说,收费可以,但是出台政策要切合实际。靠窗的好位子可以涨价,说明之前的定价并不合理,依此逻辑思考,这就意味着中间的差位子也应该降价。国际航班的一排座位中,靠窗有两个、过道有四个,加起来有六个座位,中间大概也有四个,如果好位子可以涨100元,中间座位也应相应降100元。

  “法航、港龙、国泰、澳航、亚航等其他航空公司也有类似特殊定制服务,可以通过支付‘选座费’来选择‘大空间座位’或者‘安静区’,但由于这些航空公司更多采用自由定价以参与竞争,因此其机票定价策略本就与国航有所区别,并且其提供的特殊定制服务与国航仅在经济舱部分座位提供‘意义不大’的付费选座服务也属于不同性质。”张起淮补充道。

  许凌洁则向法治周末记者介绍说,选座付费在国际上是一个通行做法,对于低成本的航空公司,“选座费”是其基本收入来源之一,而全服务的航空公司也有收取“选座费”或者其他附加的服务费的。国航这次的做法应该是和国际规例接轨,而且开设此项服务的是国际航线而非国内航线。

  “经济舱靠窗和过道的座位不多,一个航班里面也就十几个座位,这十几个位置就成为热门的甚至是带有稀缺性的位置。在旅客们都愿意选择某些位置相对好的座位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提供给旅客额外付费优先获得此类座位权利的服务,也是为了满足旅客的个性化需求。”许凌洁说。

  许凌洁补充说,付费选座是一种市场选择行为,取决于旅客本身愿不愿意花钱购买一种优先选择的权利。如果旅客愿意就购买,不愿意,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还是要把旅客送到目的地,这是在运输合同里已经约定了的合同义务。航空公司试行付费选座,也要看其有没有市场需求,如果没有市场需求的话,不用相关监管部门介入,它肯定是没有生命力的。

  收取“选座费”是否违法

  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消费公益诉讼的法学博士左亚洛认为,国航突然宣布征收“选座费”有违法之嫌。我国的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1491.722, -4.27, -0.29%)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国航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并没有变更航班票价,但却单方面变更了自由选座的惯例,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该行为既不符合价格法的规定,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嫌实体和程序双重违法。”左亚洛说。

  许凌洁则对此持有不同观点。她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国家价格体系分为三类,市场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听证会制度只针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而且一般都是国内涉及国计民生的商品。

  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我国国际航线的航班定价不同于国内定价的做法,一般都是由中外双方航空公司依据政府间双边运输协定协商确定,并向民航局申报,经批准后方可生效。可见,国外航线航班机票从商品或服务的性质和定价的程序上看都与价格法的规定不一,很难妥帖地适用价格法。”许凌洁介绍。

  许凌洁进一步表示,国内机票的定价机制经过几次改革之后,三舱布局(头等舱、公务舱、经济舱)中,两舱(头等舱、公务舱)定价属于市场价,即定价权属于航空公司。而经济舱机票定价属于政府指导价。

  “2013年10月20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民航国内航空旅客运输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规定,对旅客运输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国内航线,均取消票价下浮幅度限制,航空公司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5%、下浮不限的浮动范围内自主确定票价水平。对部分与地面主要交通运输方式形成竞争,且由两家(含)以上航空公司共同经营的国内航线,旅客运输票价由实行政府指导价改为市场调节价。可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机票价格制定是逐步放开的,航空公司有了较大的自主权。”许凌洁提到。

  此外,许凌洁还认为,“选座费”不属于机票的构成部分。

  “机票价格里面,蕴含购买的服务为运输合同的主义务,即将旅客、行李、货物从始发站到目的站的空间位移,也就是说将旅客、行李、货物及时安全送到目的的,合同义务就完成了。运输合同中并没有规定旅客在客舱的具体位置(座位)。座位区别是后来才产生的,应属于附加于旅程当中、为满足旅客特殊的偏好和需求、由航空公司提供的附加服务。或许将选座费界定为辅助服务费更妥帖。即便很多旅客并没有付费选择座位,航空公司依旧确保其有座位,并将其安全运抵目的地。我认为收取‘选座费’不存在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的问题。”许凌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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