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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诈弹”短信令航空公司损失17万元



2013-08-27   作者:龙凌  来源:《南湖晚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这几天,浙江省嘉善警方已向检察机关提请批捕云南人龚某。一旦得到批准,龚某将成为第一个因涉嫌编造虚假恐怖信息而在嘉善被逮捕的人。

  前不久,龚某发短信谎称某次航班上有炸弹,结果令航空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发短信谎称飞机上有炸弹

  今年6月份,龚某辞掉苏州的工作后来到嘉善,准备在这里找一份工作。

  在嘉善的2个多月时间里,龚某非但没有找到称心如意的活,反而用尽了身上的钱。几次打电话向家人要钱遭到拒绝后,他萌生了报复家人的念头。

  龚某突然想到以前看到过的一条新闻,有人发恐吓短信说飞机上有炸弹,被抓后,其家人赔偿了航空公司的巨额经济损失,如果自己也发这样的短信,说不定就能给家人一点教训。

  说干就干,8月15日晚上7点46分,龚某用手机发送报警信息到杭州手机短信报警平台上,内容为“杭州20时10分萧山飞往成都的川航3U8912上有炸弹”。

  发完后,龚某就将手机设置为飞行模式,然后睡大觉。他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这一无聊的举动实际上已经闯了大祸。

  萧山机场公安机关在接到这条短信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开展排查工作。经过2个多小时的紧张排摸检查,警方发现飞机上根本没有任何可疑物体,更不用说有炸弹了。

  当晚接近11点,该次航班在延误了2个多小时后才得以飞向成都。为此,航空公司遭受了17万元的经济损失。

  飞机起飞不久,警方就在嘉善找到了龚某。见到警察,龚某才知道问题大了,但后悔已经来不及了。

  一旦被判获刑将不轻

  据了解,此事一时间在嘉善引起了轰动,得知龚某的这种行为后,很多人认为他太荒唐、太无知了。现在,他要为自己的愚蠢行为付出代价了。

  “按照正常程序,刑拘后在10天之内,必须向检察机关提请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估计这两天就会得到批复。”昨天下午,嘉善公安分局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明确规定: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照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龚某被判刑是板上钉钉的事情。他付出的代价对大家来说也是个教训。”嘉兴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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