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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被销毁一次丢失 行李无保障状告航空公司



2013-07-24   作者:朱斌  来源:《温州都市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两年坐了两次东航的航班,一年前那次丢失的行李,航空公司还没赔偿,今年又遇到了在机场找不到行李的情况。”昨天(23日)上午,市民王女士在温州龙湾国际机场(简称“温州机场”)取回了这次回国丢失的行李后说,已经受够了东航对待乘客行李不负责任的态度,表示将其告上法庭。

  两次乘坐飞机行李两次出“意外”

  去年7月25日,王女士先后搭乘西班牙马拉加至法国巴黎的AF2231航班(法航),巴黎至上海的AF3766航班(法航),上海至温州的MU5501航班(东航)返乡。到温州后,她发现一个装有价值大约2000欧元物品的行李箱不翼而飞。当时,东航工作人员告诉她,行李未登机且已在法国被销毁,东航无责任。

  据介绍,当时,王女士乘坐的AF3766航班,其实是法航与东航实行代码共享的航班,执飞的是东航。“我的行李被销毁,竟然没有通知我一声。”王女士说,航空公司这样的做法太不负责,她认为,东航和法航是合作关系,行李即便是在国外丢失,东航也有义务先行赔偿,再由东航向法航索赔。这一年来,尽管提出索赔要求,但她始终没有获得赔偿。

  今年7月19日,王女士从西班牙出发,选择和去年一样的航空公司和航线回温州。结果,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简称“浦东机场”)行李提取处,她发现自己的行李箱又少了一个。机场方面留下了她的联系方式,答应找到箱子后会寄到温州。

  昨天,王女士取回了行李箱。王女士说,尽管失而复得,但行李箱为什么会丢失,丢失在哪里?东航方面没有给她解释。

  东航、法航都说:王女士应该找对方赔

  昨天,记者电话联系法航客服,工作人员说,王女士去年乘坐的AF3766航班和今年乘坐的AF3764航班,虽然机票上显示的是法航的航班,但执飞的是东航。根据航空公司间的协议,旅客行李丢失,应当先向东航索赔,如果东航认为责任不在自己,在赔付乘客之后再向法航索赔。

  针对此说法,记者电话联系东航客服。工作人员对此并不否认,因为根据今年春季出台的有关操作细则,行李丢失的责任确实应当由最后承运商承担,通俗地讲,就是看执飞的飞机究竟是属于哪家航空公司的。然而,王女士行李丢失的事情发生在去年7月,按照当时的规定,责任应该由法航承担,也就是看机票上显示的航空公司是谁。

  律师说法:王女士可向东航、法航任意一家公司索赔

  王女士说,东航方面一直在推卸责任,她有意将此事诉诸法律。

  浙江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强认为,王女士办理行李托运的行为实际上就是与承运人(航空公司)之间成立了运输合同关系。如果行李丢失,可以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利。

  徐强说,王女士可以向东航、法航任意一家航空公司索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三款指出,“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旅客或者托运人有权对第一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或者收货人有权对最后承运人提起诉讼,旅客、托运人和收货人均可以对发生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提起诉讼。上述承运人应当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承担连带责任。”王女士作为旅客和托运人,完全有权向法航和东航任意一家航空公司提出赔偿请求。

  徐强提醒,王女士维权需注意时效问题。因按照相关规定,航空运输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两年,自民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应当到达目的地点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计算。

  [延伸阅读]

  国内赔偿

  《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第三条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承运人)应当在下列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民用航空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

  (二)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

  (三)对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公斤人民币100元。

  国际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国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16600计算单位;但是,旅客可以同承运人书面约定高于本项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

  (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旅客或者托运人在交运托运行李或者货物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的,除承运人证明旅客或者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托运行李或者货物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应当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用以确定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重量,仅为该一包件或者数包件的总重量;但是,因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一部分或者托运行李、货物中的任何物件的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影响同一份行李票或者同一份航空货运单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时,此种包件的总重量也应当考虑在内。

  (三)对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332计算单位。(计算单位,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规定的特别提款权;其人民币数额为法院判决之日、仲裁机构裁决之日或者当事人协议之日,按照国家外汇主管机关规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对人民币的换算办法计算得出的人民币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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