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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小飞机降落公路加油续:飞行员被重罚10万



2014-04-15   作者:安源 付敬懿  来源:中国新闻网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记者14日从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获悉,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就此前发生在四川北川县新县城的小飞机突降公路加油事件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飞行、停止生产组装,并处以50万元人民币罚款;对当事飞行员陈某处以10万元人民币罚款。

  据了解,事件发生后,成都军区空军、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民航四川监管局立即派员赴事发地,会同绵阳市政府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通过现场查看、质询当事飞行员、召开现场调查会,对此次违法飞行进行了详细核查。

  经查,该公司目前尚未取得飞机生产许可证、飞机型号认可证;当事飞机尚未取得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执照;当事飞行员无中国民航飞行员驾驶执照;此次飞行未办理任何飞行任务审批手续,未申报飞行计划。属于典型的擅自生产、擅自飞行的违法行为,已违反我国民用航空法、飞行基本规则、通航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部门依此对该公司作出上述处理决定。

  据业内人士介绍,2013年12月,国家下发了《通用航空飞行任务审批与管理规定》,在社会上掀起了一阵“航空热”,私人购买航空器的行为如雨后春笋,很多人以为“低空开放”就是“低空放开”。事实上,此规定简化的是通用航空任务的审批手续,对从事通用航空的企业或个人飞行资质和飞行计划的申请并未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我国境内的所有飞行活动必须预先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据相关人士介绍,如果企业或者个人购买了航空器,必须取得合法手续。通常可通过向民航管理局申请成立通航公司,经过筹建认可和经营许可两个阶段,取得局方颁发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并完成运行合格审定后,方可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也可以将航空器交给有资质的通用航空企业代管。当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非盈利性的通用航空活动时,须向民航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证后,方可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同时,拥有航空器的企业或者个人组织飞行前还必须向相关军民航空管部门提出飞行申请,内容通常包括单位、机型、架数、机号、任务、二次雷达代码、飞行日期和起飞时间、航线、高度及有关事项。经空管部门同意后,航空器起飞和降落时间,飞行实施情况也应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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