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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班晚点乘客下机时摔伤 航空公司担责7成



2014-04-01   作者:茅冠隽 章伟聪  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量:    打印本页 关闭


  航班延误抵达机场,周女士下飞机时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于是她起诉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4.6万余元。近日,长宁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航空公司应承担七成责任,赔偿9.7万余元。

  去年2月27日晚,周女士搭乘某航空公司航班由厦门飞返上海。航班于次日1时25分到达虹桥机场,晚点了两个多小时。在通过自行式客梯下飞机时,周女士在台阶处摔倒受伤。经诊断鉴定,周女士为左胫骨远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今年1月,周女士将航空公司告到法院。

  周女士认为,由于航班晚点,下飞机时天色黑暗、照明不佳,加上自行式客梯底部缺少扶手,导致她摔伤。航空公司则辩称,公司提供的自行式客梯是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管理规定,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周女士下飞机时摔倒受伤,是因自身不慎,与航空公司无关,航空公司提供的旅客运输服务亦不存在瑕疵。

  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飞机晚点,旅客会产生焦虑心情。周女士摔倒受伤时尚未到达地面,仍属于运输过程中受伤,航空公司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如周女士能放缓行动,或可避免意外发生,因此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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